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跨行政区域的江河上下游、左右岸和湖泊、水库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