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提供基础保障,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的工作机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依法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为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