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和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