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从受纳水体到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开展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和主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分类整治,有关主责部门按照职责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