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