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