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