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江河左右岸和湖泊、水库周边跨行政区域的水体,由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