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天然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