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草畜平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