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按照《甘肃省草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一)超过载畜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一百元;
(二)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百元;
(三)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百元。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