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在草畜平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草畜平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