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草畜平衡总体工作或者单项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