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设立村级草原管理委员会,组织村民自主管理草畜平衡事务。

鼓励、提倡村民委员会将草畜平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明确依法核定的载畜量,兼顾人口变化,确认家庭养畜数量,增减家庭牲畜饲养量,春季初牧、日常放牧时间,违反村规民约的奖惩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