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巡查;(三)监督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履行草畜平衡责任情况;(四)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超载过牧情况;(五)及时举报草原上的违法行为,并协助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