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支持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和草原流转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草畜平衡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
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流转指导、咨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草原流转。草原承包经营者和草原流转者应当按照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内容签订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保护草原的义务,依法核定的载畜量,返青期、结实期的放牧时间,对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生产、超载过牧进行掠夺性放牧的处理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流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反草原流转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