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与县(市),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与农牧户应当签订草畜平衡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

(二)现有牲畜种类、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和减畜数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实现草畜平衡的目标;

(六)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七)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八)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