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草畜平衡区内科学设置固定监测点和辅助监测点,对草原生产能力、植被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