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二)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三)畜禽规模养殖;(四)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五)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