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二)新设、改设、扩大入河排污口;

(三)畜禽规模养殖;

(四)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

(五)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