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绿色发展区应当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迁出的人口和产业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