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扩大建设规模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不得扩大原有规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