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扩大建设规模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民房修缮、改建、原址重建,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不得扩大原有规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