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引导和鼓励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迁移落户,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和城镇区,促进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禁止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制定方案有序退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