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二)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三)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在其他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

(五)网箱、围栏(网)养殖;

(六)在程海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七)放牧;

(八)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

(九)违反规定垂钓;

(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一)在程海水体、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