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程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程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职责;(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永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