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程海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程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程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六)负责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公民参与程海保护;
(七)法律、法规和永胜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程海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中对程海保护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