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城乡统筹、科学配置、节能减排、远期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