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预留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或者空间。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或者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位置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