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