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