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