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拒绝为符合供热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入网手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