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热源单位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