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能源、财政、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