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热源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建设资金,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