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每年9月30日之前,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改造、更新,确保供热设施安全按期运行。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集中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