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维护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厂区外至建筑区划外之间的集中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二)建筑区划内二次加压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其他供热配套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全体业主负责。(三)住宅热用户入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非住宅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供用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