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热用户有权对供热收费、供热质量、供热设施管理、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投诉。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对查询事项应当即时答复,对投诉事项应当在五日内解决。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