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室内测温、核定用热面积、检修供热设施,应当采取张贴公告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