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室内测温、核定用热面积、检修供热设施,应当采取张贴公告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工作人员进入室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