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热用户投诉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的温度,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再次测温确认。因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