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