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用热双方对供热面积核定和热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检测检定机构进行认定,异议成立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按照故障日前五日的平均值计取。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