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用热双方对供热面积核定和热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检测检定机构进行认定,异议成立的,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按照故障日前五日的平均值计取。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