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供热管网;(二)擅自增加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三)擅自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式;(四)锁闭管道井;(五)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水泵和换热器;(六)擅自安装、调节、移动、拆除、破坏、启闭供热分户控制阀门或者热计量装置;(七)擅自排放、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八)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