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价格和计费办法,于供热开始之日十五日前向供热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交费公告,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采取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费交纳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