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热用户需要暂停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为热用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正常用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用户不得申请暂停用热:(一)非分户控制的;(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个供热期的;(三)其他可能危害供热配套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暂停供热的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暂停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础热费。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