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热用户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