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热用户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