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终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供热设施存在明显的供热中断风险的;
(三)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六)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七)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不履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义务的;
(八)热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九)资金、设备、技术力量等存在严重不足,影响供热秩序正常进行,对民生、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大面积热用户室内长时间温度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形。
实施应急接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应急接管的供热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