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特许经营授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