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中供热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且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用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