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供热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