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当以热用户为单位,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选用的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需要与供热单位的管理系统相适配。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