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集中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能耗要求。新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换热站的,换热站应当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独立设置,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