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热源厂区外至建筑区划外之间的供热管网、换热站等集中供热设施由政府确定的主体负责建设。建筑区划内的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自建房用地范围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建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